释放重要政策信号!中国核聚变研究和技术开发有望迎来新阶段

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了即将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的原子能法草案。此次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增加了多项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受控热核聚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建立符合其特点、促进其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
这一规定为核聚变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导向。近年来,我国原子能事业快速发展,已相继颁布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作出具体规定,但涉核领域仍需要一部统领性的基础法律。
原子能法的制定正是为了强化顶层设计,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以法律形式将原子能事业的大政方针、有关制度和保障措施等确定下来。
除此之外,草案还完善了乏燃料管理制度,增加国家统筹规划乏燃料处理处置能力和布局的规定,确保乏燃料的安全、高效和环保处理。同时,充实了国家支持核技术在工业、农业、生物、医疗、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应用的内容,并增加了保密管理制度和核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的规定。
4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召开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司长刘璐表示,生态环境部正开展聚变监管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监管制度,保障聚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刘璐表示,作为监管部门,一直密切跟踪聚变科研的动态,并且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在现有的辐射安全监管框架下,结合聚变实验装置的具体情况实施监管。早在2016年,生态环境部针对当时的小型托卡马克装置,印发了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的管理文件,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当前我国聚变研究进入快速发展期,已经建成若干座聚变实验装置,个别装置计划开展氘氚试验、氢硼聚变等研究,聚变能应用的工程化研究也稳步推进。尽管聚变与现有的裂变反应堆相比,原理不同,不会产生长寿命的高放废物,环境相对友好,但还是存在辐射安全风险。生态环境部提出三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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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坚持科学监管,明确不套用目前对裂变堆的监管要求,建立适应聚变装置特性的监管框架。当前的聚变装置以科研为主,技术路线多样,工作介质各异,辐射安全风险不尽相同。按照“前瞻性、科学性、一致性、国际性”原则,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和专家论证,在2016年文件的基础上,今年4月份印发了《关于聚变装置辐射安全管理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更新了对聚变装置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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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规范监督管理,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上述监管通知的范围包容现有的各种技术路线,也纳入当前可预期的磁约束聚变试验装置、惯性约束聚变装置以及新型的磁约束聚变装置。同时为了推动国内聚变技术的发展和科技创新,对于聚变能的工程应用装置也做了原则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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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以风险为指引,科学分析评估各类装置的辐射安全风险,确认装置的类别,分级分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审查。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向中核集团西南物理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院等11家单位颁发了聚变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刘璐还提到,下一步,将坚持以高水平安全监管,保障我国核聚变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扎实推进聚变法规标准体系的制定,密切跟踪国际聚变发展形势,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以科学严密的制度筑牢聚变事业安全发展的根基;二是持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吸纳有聚变专业背景的人才,建立聚变专家咨询库,以严慎细实的作风锻造聚变风险防控的坚实屏障。三是持续强化核安全文化培育,推动核安全文化融入聚变事业发展的全过程,以深植人心的核安全文化守护“人造太阳”。
原子能法草案的推进与生态环境部在聚变监管法规标准体系研究方面的努力,体现了我国对核聚变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全方位的支持。在法律保障和科学监管的双重推动下,我国核聚变研究和技术开发有望迈向新台阶,为实现核聚变能源的商业化应用奠定坚实基础,进而为我国能源结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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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04-25/doc-ineuizxv81068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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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qq.com/rain/a/20250423A05KNJ00